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381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冠群 訴訟代理人 陳淑惠 被 告 宋長廷即新茂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宋長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宋長廷即新茂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宋長廷即新茂企業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