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39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美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訴部分:上訴人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人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反訴部分: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後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復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時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本訴部分:上訴人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731,956 元,繳納裁判費12,060元,上訴人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應按訴訟標的金額684,557 元,繳納裁判費11,2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反訴部分:上訴人應按訴訟標的金額1,650,000 元,繳納裁判費26,002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