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595號原 告 張鳳珠 訴訟代理人 曾珮蓁 被 告 能率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宏 訴訟代理人 徐兆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之本票債權對於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可資參照。原告主張被告持有訴外人振立成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對原告准予強制執行,是系爭本票確實由被告持有並主張權利,惟原告否認系爭本票之債權對其存在,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於法有據,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持有訴外人振立成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確定,並向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系爭本票上之金額欄雖有原告之印章,然此是因原告為振立成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在該處蓋章是在金額後方當作句點,避免他人增添,並無發票人之意,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原告在票面蓋章,與振立成有限公司為共同發票人,應負發票人之責任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雖未規定發票人在支票上簽名或蓋章之位置,但必須在支票應行記載事實以外之其他適當處所為之,方得視為發票行為。上訴人於訟爭支票記載之金額上加蓋印章,在社會通常觀念,係屬防止塗改作用,似非發票行為,原審遽認其為發票行為,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175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上開判例雖係針對支票而作成,然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亦未對本票發票人之簽名或蓋章位置規定,是以上開判例要旨於本票中亦可參酌。 ㈡本件兩造均不爭執系爭本票之真正,惟就原告是否應負發票人責任存有疑義。觀諸卷附系爭本票,其下方之發票人欄有列兩欄,以電腦打字列印振立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即原告之名字,並於該電腦列印之文字上蓋「張鳳珠」、「振立成有限公司」之印章,堪認振立成有限公司為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而原告此部分的章是以公司負責人之身分完成振立成有限公司之發票行為。原告雖另蓋有「張鳳珠」之章,然查該章之位置緊鄰於金額欄中「新台幣參拾萬元整」之後方,並且偏票面上方,已接近受款人之欄位,與發票人欄位不相近。此外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欄雖已蓋有振立成有限公及原告之小章,然其旁或下方並非無空間可為共同發票之簽章,若原告確實有共同發票之意,當可在發票人欄位之空間為之,無庸蓋於金額欄後方,堪信原告於金額欄蓋章之用意應係在防止金額遭竄改或增添。復參以原告於本院101 年度壢簡字第398 號所提出振立成有限公司所簽發、以訴外人林淑卿為受款人之另紙本票(見該卷第26頁),除於發票人欄填具振立成有限公司之名稱及原告姓名並加蓋大小章外,亦另於金額欄之金額後方加蓋「張鳳珠」小章,堪認原告確實有於公司票之金額後方加蓋「張鳳珠」小章以防止本票金額遭塗改之習慣,綜依原告「張鳳珠」小章簽蓋於系爭本票之位置、間隔等情,難認原告於金額欄後方之蓋章屬系爭本票共同發票之行為,原告既非系爭本票發票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官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鄭兆容 附表 ┌─┬───────┬──────┬───────┬────┬───────┐ │編│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受款人 │ │號│ │(新台幣) │ │ │ │ ├─┼───────┼──────┼───────┼────┼───────┤ │1 │99年2 月10日 │30萬元 │100 年12月10日│CH665040│能率倉儲設備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