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1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166號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豐達汽車商行即彭瑞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胡文奇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關於抗告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法院於民國104 年2 月24日所為裁定之核定有誤,爰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萬元,關於抗告人之上訴利益應為15萬元,是抗告人主張其上訴利益為15萬元部分,即屬有據,是原裁定關於命抗告人補繳不足裁判費部分之諭知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