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638號原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江俊毅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原告尚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500 元,仍需補繳20,300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20,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