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759號原 告 富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一鳴 訴訟代理人 林新發 被 告 鍾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