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771號原 告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仁 訴訟代理人 沈振華 複 代理人 陳思哲 吳秋惠 被 告 諾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載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一月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