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451號原 告 徐偉揚 被 告 玉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玉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