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543號原 告 恆欣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卿 訴訟代理人 楊淑貞 被 告 泰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壽 訴訟代理人 周鴻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黃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