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勞小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小字第31號原 告 魯桂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提出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不可省略死亡、遷出國外、現役、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記事)。 三、原告於被告公司任職時之勞務履行地(上班、任職地點)在何處。 四、原告起訴狀記載(股東:段李瑞淵、廖李淑貞)是何意?是表明其二人現為公司法定代理人?抑或要併以該二人為被告?如要併以該二人為被告,請補正其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不可省略死亡、遷出國外、現役、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記事),並敘明對其二人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五、是否要為被告公司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