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勞簡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簡字第4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鈺民通訊行即羅仕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鎧淇間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後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復依同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卻未繳納裁判費暨聲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按上訴利益金額新臺幣(下同)346,627 元,繳納裁判費5,625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