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勞簡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簡字第4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鈺民通訊行即羅仕君 上列上訴人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鈺民通訊行即羅仕鈞」之記載,應更正為「鈺民通訊行即羅仕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規定,裁定亦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