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1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1162號原 告 立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宏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被 告 臺灣優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