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1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16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優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立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宏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7 年2 月12日送達於被告,並寄存於被告營業處所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而上訴期間應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1 日,算至107 年3 月16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07 年3 月19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顯已逾期,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