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77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訴訟代理人 謝進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蓉 訴訟代理人 蔡妍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658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即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