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84號原 告 莊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必勝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