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字第895號原 告 周國英 被 告 曾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訴外人安石電業有限公司簽發、被告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詎原告屆期提示,竟遭退票而未獲付款,嗣經追索未果,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願意清償,但無法一次償還完畢等語置辯。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44 條準用第96條第1 、2 項、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6 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並到庭表示願意清償,只是無法一次清償完畢而為認諾,堪認原告主張為事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 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46,000 元,及自105 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利息 │票據號碼 │ │ │ │ │(提示日)│(新臺幣) │ │ │ ├──┼───┼───────┼─────┼──────┼───┼─────┤ │1 │曾文志│105 年10月8日 │105 年10月│346,000元 │年息6%│AE0000000 │ │ │ │ │11日 │ │ │ │ └──┴───┴───────┴─────┴──────┴───┴─────┘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