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勞小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勞小字第16號原 告 葉咨甫 訴訟代理人 葉正崇 被 告 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思枬 訴訟代理人 賴建良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代理人 王博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