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47號原 告 國際維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煌 被 告 雷隆程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宛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