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58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昇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石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月圓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