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聲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聲字第41號聲 請 人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嘉松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係聲請將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內容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