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226號聲 請 人 王依婷 相 對 人 高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設址於新北市林口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觀諸聲請人聲請調解狀所載請求之事實、理由可知係因與相對人間監察人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