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542號原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訴訟代理人 張瑋 被 告 景山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山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3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