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416號原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陽科技印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8,3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29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