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942號原 告 胡德興 被 告 陳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 萬6,669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658 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 萬6,669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修理費折舊額之認定: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 條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而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原告雖主張得請求之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8 萬6,100 元等語。惟查,本件原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出廠日為民國105 年4 月,有系爭車輛車籍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參,而系爭車輛受損而支出之修繕費用為8 萬6,100 元,其中包括零件3 萬3,800 元,鈑金3 萬9,300 元及烤漆1 萬3,000 元等節,有有信企業社估價單1 紙附卷可稽,而原告既係以新零件替代舊零件,自應就零件費用計算並扣除折舊,始屬公平。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 ,其最後1 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5 年4 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9 年9 月6 日,已使用4 年6 月,依前開計算扣除零件折舊額後,零件費用應為4,369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加計鈑金3 萬9,300 元及烤漆1 萬3,000 元,系爭車輛之必要修理費用即被告應賠償之金額應為5 萬6,669 元(計算式:4,369 +39,300元+13,000元=56,669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二、利息起算日之認定: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務,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又起訴狀繕本係於109 年10月30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戶籍地警察機關,有本院之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證,應於109 年11月9 日發生送達效力。從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9 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遲延利息。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鄭履任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3,800×0.369=12,47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3,800-12,472=21,328 第2年折舊值 21,328×0.369=7,87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1,328-7,870=13,458 第3年折舊值 13,458×0.369=4,966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3,458-4,966=8,492 第4年折舊值 8,492×0.369=3,134 第4年折舊後價值 8,492-3,134=5,358 第5年折舊值 5,358×0.369×(6/12)=989 第5年折舊後價值 5,358-989=4,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