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416號原 告 彭雍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款、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表明其向被告所欲主張之法律關係為何(即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或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約定或條款)?其對被告請求之原因事實、具體請求項目為何?自難謂原告已就本訴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詳予表明。依此,原告之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應予補正。又原告所列之被告公司地址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請具狀表明下列事項並附具繕本) │ ├──┼────────────────────────┤ │ │ │ │ 1 │表明請求權基礎為何。 │ │ │ │ ├──┼────────────────────────┤ │ 2 │說明本件請求金額為何,並表明請求細目暨其證據。 │ │ │ │ ├──┼────────────────────────┤ │ 3 │提出戴爾美語教育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 │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 │省略)。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