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157號原 告 柯博文 張惠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被 告 郁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政劭 被 告 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中 被 告 梁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柯博文新臺幣(下同)1,090,000 元,及自民國108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張惠君1,000,000 元,及自108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21,691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查本件原告分別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其付款地皆在桃園市中壢區,是依上開規定,本院即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柯博文執有被告郁昇營造有限公司簽發,並由被告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及被告梁振盛背書之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支票1 紙。詎柯博文於108 年10月1 日提示請求付款,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遭退票,且被告迄今仍未清償上開票款。 (二)原告張惠君執有被告郁昇營造有限公司簽發,並由被告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及被告梁振盛背書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支票1 紙。詎張惠君於108 年10月1 日提示請求付款,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遭退票,嗣被告雖已清償90,000元,惟尚積欠1,000,000 元未為清償,是張惠君自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0,000 元。 (三)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第126 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第144 條準用第96條第1 、2 項規定:「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8 至10、21至22頁)。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末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均屬有據,已如前述。而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支票之提示日均為108 年10月1 日,均有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22頁)。是依上開規定,柯博文就附表編號2 所示金額;張惠君就被告迄未清償之1,000,000 元,均請求自108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均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柯博文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90,000 元;張惠君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0,000 元,均自108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85條第2 項。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 ├──┼─────┼──────┼───────┤ │ 1 │CU0000000 │1,090,000元 │108 年9 月30日│ ├──┼─────┼──────┼───────┤ │ 2 │CU0000000 │1,090,000元 │108 年9 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