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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73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周仕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1730號

原告
新日允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宏彬
訴訟代理人
鍾明宏
被告
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5,00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2,76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3 紙。嗣原告於民國109 年6 月10日就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支票提示請求付款,並於109 年8 月14日就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支票提示請求付款,惟均因存款不足遭退票,原告屢向被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6 至8 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同法第126 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同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查被告既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3 紙予原告,且經原告提示後均因存款不足遭退票,是被告自應依上揭規定負票據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55,000元及其利息,應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5,00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發票人         │票面金額  │發票日      │票據號碼│   提示日   │
├──┼────────────┼─────┼──────┼────┼──────┤
│ 1  │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元 │109年4月30日│0000000 │109年6月10日│
│    │(法定代理人:藍孟宏)  │          │            │        │            │
├──┼────────────┼─────┼──────┼────┼──────┤
│ 2  │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55,000元  │109年4月30日│0000000 │109年6月10日│
│    │(法定代理人:藍孟宏)  │          │            │        │            │
├──┼────────────┼─────┼──────┼────┼──────┤
│ 3  │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元 │109年6月30日│0000000 │109年8月14日│
│    │(法定代理人:藍孟宏)  │          │            │        │            │
└──┴────────────┴─────┴──────┴────┴──────┘
附表二:
┌───────┬──────────────────┐
│              │          利息                      │
│   請求金額   ├───────────┬──────┤
│              │          起訖日      │ 週年利率   │
├───────┼───────────┼──────┤
│  155,000 元  │自民國109 年6 月10日起│    6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00,000元   │自民國109 年8 月14日起│    6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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