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單正寰、謝嘉鴻、謝春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6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吳崇銘 被 告 謝嘉鴻 法定代理人 謝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