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黃健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43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黃健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6,668元,及自民國110 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500 元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