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游貴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55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被 告 游貴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1,766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