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錦瑭、范美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59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范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就被告是否具當事人適格,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