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盧姿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95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琡斐 被 告 盧姿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7,353元,及自民國110 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