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傅美玲即涵老師工作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18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傅美玲即涵老師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依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依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