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405號原 告 中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海 被 告 王俊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據兩造間契約之約定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乃視為起訴,而被告戶籍地雖在桃園市楊梅區,然被告聲明異議時稱其現居住在彰化縣彰化市,該處方為其住所地等語,有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地址變更狀各1 份在卷可參,則本院認被告主觀上既以前開彰化址為其住所地,且其日常生活作息之地點亦在該處,此由被告於該處親收本院通知可資為證,並兼衡兩造進行訴訟之便利性,本件應由被告居所地所在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為適當,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