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佑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381號原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佑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任季男 訴訟代理人 張復中 被 告 蔡嘉寶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月26日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茲因被告已於111年1月21日入監執行,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