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胡文娟、陳宗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456號 原 告 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訴訟代理人 劉祥榮 被 告 陳宗鍵 陳鳳隣 梁祐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宗鍵、陳鳳隣為被告陳宗程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 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8條規定: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宗程已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6月12日死亡,有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被告陳宗程死亡後,其繼承人為陳宗鍵、陳鳳隣,有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且上開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亦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茲因當事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故依法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