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鈺盛交通有限公司、李應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664號 原 告 鈺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88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