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2 日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660號 原 告 健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夢凝 被 告 欣太陽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鳳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10 年6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