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單正寰、邱盛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7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被 告 邱盛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縮減部分外)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除下列理由要領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 卷第4頁);嗣於民國111年5月6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8,902元,其餘不變(見本院卷第40頁)。核原告前開所為,乃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次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 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有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 照。經查: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承保訴外人黃惠敏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受損之修復費用為20萬元(含零件169,732元、工資及烤漆30,268元),自應就零件費用折 舊部分自損害賠償額中予以扣除。又依行政院所頒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折舊率為1000分之369,且其最後1 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9/10。 (二)查系爭汽車係於106年1月出廠,此有系爭汽車車籍資料為佐(見個資卷),迄至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日即110年10月30 日,已使用4年10月,則零件扣除折舊費用估定為18,634元 (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工資及烤漆費用後,被告應賠償之金額為48,902元(計算式:18,634+30,268=48,902元)。從而,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 四、原告減縮前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0萬元,故繳納裁判費2,100元,嗣減縮為請求48,902元,該標的金額屬應適用小額 訴訟程序之事件,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至原告另繳納之1,100元,因係原告減縮訴之聲明,而不得列入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受之。又因本件實質上已屬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僅不及變更案號而已,故關於上訴費用計算、上訴之規定,均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張季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零件部分折舊(單位:新臺幣)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69,732×0.369=62,63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69,732-62,631=107,101 第2年折舊值 107,101×0.369=39,52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07,101-39,520=67,581 第3年折舊值 67,581×0.369=24,93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7,581-24,937=42,644 第4年折舊值 42,644×0.369=15,736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2,644-15,736=26,908 第5年折舊值 26,908×0.369×(10/12)=8,274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6,908-8,274=18,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