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陳煜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被 告 陳煜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在高雄市鼓山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