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773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訴訟代理人
- 龔筱祺
- 訴訟代理人
- 陳慕勤
- 被告
- 游振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075元,及其中新臺幣30,160元自民國97年5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按年息1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