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40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黃若晴 被 告 李財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