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葉佳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68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葉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667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 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張育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