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載霆、陳延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75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黃智華 被 告 陳延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 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因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接觸者而須隔離,是本件言詞辯論期日終結並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