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聲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褚丹明、傅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相 對 人 傅美玲 翁仁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美玲等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玉嬌之繼承人即相對人傅美玲、翁仁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訴外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繼承人黃玉嬌有債權存在或曾行使債權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