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聲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褚丹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悅陽即黃玉嬌之繼承人等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提出訴外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或曾行使債權之證明文件,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讓訴外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現相對人送達處所不明,擬聲請公示送達等語,固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暨回執等件為憑,惟未提出有關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確實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或曾行使債權之證明文件(例如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執行命令、債權憑證等)供本院參酌,致本院無從認定本件是否符合上揭得予公示送達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