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關麗莎、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300號 原 告 關麗莎 訴訟代理人 冷紀源 被 告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之商業登記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號2樓,此 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故本案之管轄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