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謝富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455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邱士哲 被 告 林幸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和雲行動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 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