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519號 原 告 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黃偉誠 蔡巧若 甯智倫 被 告 王慶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外埔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巫嘉芸